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請人 尤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九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提出之本票票載到期日為民國103年12月21日,與
本件抵押權設定之清償期不符,應再補正抵押債權屆清償期未清償之証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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