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四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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