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4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53號原告 金浩然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徐國勇 (部長)訴訟代理人 何玉貞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民國110年7月14日下午庭期因疫情取消。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110年10月21日上午10時15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110年9月30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淑婷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