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3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與乙○前為男女關係,雙方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七時許,在臺中市○○路五十二之六一號前因細故起爭執,詎甲○○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以徒手毆打乙○之臉部,致乙○受有頭部外傷,右側頭皮挫傷、右臉挫傷腫脹及上唇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丶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犯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於九十二年五月八日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影本一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莊深淵法官洪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