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9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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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94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39號刑事裁定,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94號聲請人 王振名 聲請人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39號刑事裁定,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
23條比例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39號刑事裁定對聲請人定應執行刑過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之人身自由。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收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39號刑事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抗告,核與前揭要件不合。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