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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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65號原告 陳仲煒 訴訟代理人 呂秋 𧽚律師
劉孟哲 律師被告 陳紫晨 上列當事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4日所為105年度重訴字第665號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王嘉蓉附表:
┌──────────────────────────────────────┐│土地部分:│├─┬─────────────────┬──┬────┬──────────┤│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北市│三重區│集美││539│空白│2191.35│567/100000(內含車位││││││││││基地持分10/100000)│└─┴───┴────┴──┴──┴──┴──┴────┴──────────┘┌──────────────────────────────────────────────┐│建物部分:│├─┬───────┬───────┬───┬───────┬──┬─────────────┤│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層次及面積│權利│備註││││--------------│樣主要││範圍│││號││建物門牌│建築材│(平方公尺)│││││││料及房││││││││屋層數││││├─┼───────┼───────┼───┼───────┼──┼─────────────┤│1│新北市三重區集│新北市三重區集│22層樓│22層:71.59│全部│共有部分:│││美段3096建號│美段539地號│鋼筋混│附屬建物:││新北市○○區○○段○○○○○號││││--------------│凝土造│陽台:6.01││(6298.87平方公尺,權利範││││新北市三重區中││雨遮:11.20││圍565/100000)││││正南路233號22││││新北市○○區○○段○○○○○號││││樓之3││││(2972.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85/100000)││││││││新北市○○區○○段○○○○○號││││││││(1736.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4/100000)││││││││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173號││││││││,權利範圍864/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