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89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蔡嘉琪 被告晟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玉玲 被告 劉正信 被告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莉雯 被告 金佳潔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世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所附附表一、二應更正如後附附表一、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一:
┌──────┬───────────┬──────┬────────┐│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逾期在6個月內以│├──────┼─────┼─────┼──────┤前開利率10%計算││114萬4,012元│自99.6.19│3.95%│自99.7.14起│,逾期超過6個月│││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以前開利率20%計│││止│││算。│└──────┴─────┴─────┴──────┴────────┘附表二:
┌──────┬────────────┬───────────┬────────┐│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71萬元│自99.6.23起│3.95%│自99.7.14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以││73萬元│自99.6.15起│3.95%│自99.7.14起至清償日止│前開利率10%計算│││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以前開利率20%計││71萬元│自99.6.22起│3.95%│自99.7.14起至清償日止│算。│││至清償日止││││├──────┼──────┼─────┼───────────┤││48萬元│自99.6.4起至│3.95%│自99.7.14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72萬元│自99.6.3起至│3.95%│自99.7.14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合計本金:3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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