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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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 黃瀅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郁坡 間返還寄託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並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留存用,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41號民事事件109年5月20日、109年6月23日、109年7月2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41號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之原告,為該案之當事人,聲請人於109年10月23日具狀為上述聲請,本件聲請合於上開期限之規定。惟聲請人僅陳明為留存用,並未具體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且聲請人亦可聲請閱卷,對於開庭筆錄內容亦可留存,難認其本件聲請係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揆諸上開說明,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怡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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