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埔簡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埔簡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博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人別欄所載「被告陳博文、男、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更正為「被告陳博文、男、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 陳萬 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有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是原判決正本人別欄所載「(民國00年0月00日生)」,明顯誤寫被告之出生日期,而不影響於被告同一性及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