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11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簡瑍褕(原名: 簡采綾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參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