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26號再審原告 徐廷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竹縣政府間租佃爭議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案列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5,196元(見本院卷第5頁),應徵再審裁判費45,30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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