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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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許峯境 被告 林志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89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嘉芬
法官張明儀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