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4427號債權人 陳毅 如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宛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㈡提出就信用卡過卡團費新臺幣285,200元,債權人得為本
件請求釋明資料。(依狀附傳真刷卡授權書二張,持卡人為 樊一平 及 陳峨惠 ,非債權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