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度連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連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年度連秩字第二號
移送機關連江縣警察局被移送人甲○○右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九十)連警刑秩字第一六二一號移送書移送,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台幣捌仟元。
事實、證據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鶮時間: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五時許。
鷄地點: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二五一號。
鹻行為:甲○○飲酒經酒精濃度測試高達0點八四毫克下,侵入上開地點並敲打二樓房門,旋經住戶 王麗祝 請甲○○離去未果,甲○○仍繼續敲門。
二、右揭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之自白。
⑵被害人王麗祝指述。
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一紙。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簡易庭
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長貴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藉端滋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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