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7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7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270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20號,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1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上訴人即被告甲○○所提出之上訴理由狀,敘明不服「96年度偵字第7171號及96年度易字第6751號刑事判決」。
經調閱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知,被告所不服之臺灣桃園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7171號起訴書,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720號宣示判決筆錄判處有期徒刑9月在案。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571號(誤載為第6751號)刑事判決,亦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駁回上訴確定,被告已無從依上訴方式,請求救濟。是被告所不服者,應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720號宣示判決筆錄所判決之竊盜案件無誤,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於民國96年7月13日以宣示判決筆錄判處被告有期徒刑9月,原宣示判決筆錄於96年7月19日囑託臺灣桃園監獄長官送達予被告收受,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96年7月30日提起上訴,因上訴狀未附具體理由,經原審於96年8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6年8月23日囑託臺灣桃園監獄長官送達予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裁定等存卷可稽。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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