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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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70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0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未據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