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55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姚耀富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本件聲請狀狀尾漏未蓋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程耀輝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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