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56號原告 陳珊瑩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告 邱林辛妹
邱廷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邱廷相之住所,應增列「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漏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