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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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323號
原告永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晉宏
訴訟代理人 簡世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坤弘 、萬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9,328元,應徵裁判費3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