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小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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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150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告 謝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小額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以113年度投補字第100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於113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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