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571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游振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肆佰叁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2021/07起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共計1門(詳服務申請書),債務人電信費用之小額代收費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有電信帳單為證,合計積欠小額代收費用46434元整,如債權人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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