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4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羅健玹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度執更字第774號、110年度執緝字第81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一「刑事聲明議異狀」(應為「刑事聲明異議狀」之誤繕)所載。
二、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羅健玹(下稱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394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下稱澎湖地院)以108年度簡字第8號、108年度馬簡字第108號等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88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所涉各犯罪事實之行為時間、判決確定日期,詳見附件二「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883號裁定」所載),再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更字第774號執行該刑期;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壢簡字第1079號判決處拘役40日確定(犯罪事實之行為時間:民國109年1月14日晚間11時許至同年月15日凌晨1時許間之某時;判決確定日期:10
9年10月12日),嗣由同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緝字第81
0號執行該刑期,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先予認定。
(二)受刑人於書狀中質問其執行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774號、110年度執緝字第810號等案件何以無法定應執行刑,並請求重新審核,本院認其應係就「檢察官未就上開2執行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之意。然110年度執更字第774號執行案件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883號裁定,其中最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為澎湖地院108年度馬簡字第108號判決,係於109年1月9日確定,而110年度執緝字第810號執行案件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09年度壢簡字第1079號判決,如前所述,其犯罪事實係在109年1月9日後,自不合於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定應執行刑要件,故檢察官未就上開2執行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違誤。
(三)從而,受刑人以上述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附件一:刑事聲明議異狀。
附件二: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88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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