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667號
原告 邱冠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祥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