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86年度重簡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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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86年度重簡字第1722號
上 訴 人 甲○○
      乙○○
被上訴人 僑新大廈E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柔伊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廖柔伊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
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經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廖柔伊為被上訴人之新任管委會
主任委員,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函查結果附卷可稽
,新任管委會主任委員廖柔伊應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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