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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