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易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423、10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易勲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黃美綾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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