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0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70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7033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葉元雨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0334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籍於臺北市大同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