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原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遺棄致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永成選任辯護人劉邦遠律師上列被告因遺棄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犯行所適用之法條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信宇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原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遺棄致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永成選任辯護人劉邦遠律師上列被告因遺棄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犯行所適用之法條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信宇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