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郭蔧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已提出部分毋庸再補,如無上述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⒊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
、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⒋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
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⒌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⒍請說明聲請人無收入狀況下,如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所需以及
支付人之支付金額為何及簽章(含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之切結書。
⒎提出於97年間房屋拍賣價金為何及價金處分情形之分配表相關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97年3月7日起至99年3月7
日止)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及財產變動狀況:包括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⒐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⒑說明聲請人戶籍地房屋產權歸屬於何人所有?⒒積欠債權人清冊中之星展銀行債務之相關債權存在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