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18號原告第一金證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美祝 被告 葉佳妤 被告 張清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新台幣捌佰柒拾貳萬壹仟陸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柒仟肆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陸仟玖佰貳拾柒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