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15號原告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錦隆 被告 伍必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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