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02號原告 賴世章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曉薇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2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2,000元,應徵裁判費20,50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0,00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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