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3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碧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叁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叁拾陸元,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叁拾陸元之百分之二.五計算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