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12號聲請人 曾漢州 相對人 李國達 相對人 李文仕 相對人 李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李文仕、李美娟於繼承李 陳綉蘭 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李文仕、李美娟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國達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李國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李文仕、李美娟於繼承 李陳綉蘭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相對人李國達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098元、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測量費用12,250元(記帳日期:106年4月21日)、土地謄本費用280元(記帳日期:106年1月19日)及戶籍謄本規費60元,共計23,688元。依上開判決意旨,相對人李文仕、李美娟應於繼承李陳綉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844元【計算式:23,688×1/2=11,844】、相對人李國達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844元【計算式:
23,688×1/2=11,844元】,並應均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至聲請人所主張支出之地政規費60元(記帳日期:105年8月11日、收費項目:謄本費)、地政規費160元(記帳日期:105年9月20日、收費項目: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地政規費100元(記帳日期:105年9月20日、收費項目: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其支出日期均為在本件訴訟繫屬前,非屬本案訴訟所支出訴訟費用,依法均不予列入,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