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97號原告 廖金城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何其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8日囑託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可考,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