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5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弘毅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弘毅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弘毅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證人、中古機買賣切結書、內政部警政署鑑定書、現場勘查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行動電話照片等件為證,犯罪嫌疑重大,且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本案審理中亦經通緝到案,又自承為本件犯行後因怕被發現故搬離原住處,有逃亡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8月27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3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蔡榮澤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