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3號上訴人即被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被上訴人即原告 簡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07,035元(計算式:2,919,000+1,010,600-1,279,562-443,003=2,207,03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