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1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献相對人即債務人 秦豫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624元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3%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5656元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3%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3299元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秦豫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25日止累計49,126元正未給付,其中47,579元為消費款;1,54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