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7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勝飛選任辯護人池泰毅律師選任辯護人姜萍律師選任辯護人 蘇佑倫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勝飛無罪。
理由
壹、公訴意旨以:被告洪勝飛為奇異 亞洲 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異公司)之工程師,負責採購而裝置在臺中市○區○○路○○號該院兒童醫療大樓3樓第二心導管控制室之心臟血管X光機之保養維護,於民國98年1月22日及23日,至該院保養該機器時,應注意裝置在該第二心導管控制室旁機房內東側影像處理伺服器2號機櫃中、由上而下第4層裝置UPS不斷電系統中之電池之老化情形,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該UPS不斷電系統之電池,自裝置後已3年未更換,已可能產生老化,應予更換,而疏未更換該電池,致該電池因老化或充放電控制電路故障,造成不明連續大量電流充電導致蓄電池燒燬,於98年3月15日,引發大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該院兒童醫療大樓3樓第二心導管控制室旁機房之建築物,使該建築物中之機房失其全部之效用,因認被告洪勝飛涉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嫌等語。
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證據能力」與證據之「證明力」不同,前者乃指立證資料得為證據之法律上資格;後者則指其證據於證明某種事實,具有何等實質之價值。故「證據能力」乃資格之有無,「證據證明力」則為效力強弱之問題。亦即有證據能力,非必有證據證明力;而僅爭執證據之證明力,亦難謂係否定其證據能力,有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730號判決意旨可參。
查卷附之臺中市消防局火災原因鑑定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172號㈠卷第1頁至第64頁)、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172㈠卷第65頁至第76頁、第77頁),係臺中市消防局、內政部消防署依消防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執行火災鑑定公務所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及同法第206條第1項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而得為證據。至內容是否實在,係證明力之問題,與證據能力無涉。被告及其辯護人認本案臺中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不具有證據能力云云,容有誤會。
二、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定有明文。查卷附 陳火炎 之「中國醫藥大學火災之研判報告」(見本院99年度易字第756號㈠卷第170頁至第201頁),係證人陳火炎在從事火災鑑定業務過程所製作之證明文書,該等報告如有不實記載,證人陳火炎當受刑法之處罰而具有制裁性,依據其製作過程及製作當時外部客觀情況,亦難認證人陳火炎會有不實記載之動機及可能,是上開「中國醫藥大學火災之研判報告」之製作應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證人陳火炎復於本院審理時進行交互詰問,則依據上開法律規定,陳火炎上開報告,自有證據能力而得為證據。至內容是否實在,係證明力之問題,與證據能力無涉。蒞庭檢察官認陳火炎上開報告及其證詞,不具有證據能力云云,容有誤會。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件證人 楊煥榮 、 戴佳坦 、 朱少龍 、 陳信堂 、 楊繼興 、 王昭硯 、 張聰仁 於檢察官偵查時未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且均經具結陳述,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未釋明上開供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又證人戴佳坦復於本院審理時進行交互詰問,依上說明,上開證人等於偵查中陳述作為被告犯罪證據,核屬適當,自均具有證據能力。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楊煥榮、戴佳坦、朱少龍、陳信堂、張聰仁於偵查時之陳述為審判外之陳述而無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99年度易字第756號㈠卷第44頁至第47頁),即有誤會。
四、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五、至被告及其辯護人另爭執證人 張文濤 及卷附新聞稿(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2172號㈢卷第157頁)、網路資料(見本院99年度易字第756號卷第135頁至第145頁)之證據能力,因本案判決並未引用上開證據,故不贅論其等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參、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丶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206號判例、52年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84年度臺上字第5368號判決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肆、公訴意旨認被告洪勝飛涉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嫌,無非係以證人楊煥榮、張文濤、 王硯昭 、楊繼興、 林宏 、 謝禮全 、張聰仁、戴佳坦、朱少龍、陳信堂等人之證述,及臺中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火災鑑定出席委員簽到表、會議記錄、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書、合約書、保養紀錄單、原廠手冊等,為其主要論據。
伍、訊據被告洪勝飛固坦承為奇異公司工程師,於98年1月22日及23日有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兒童醫療大樓3樓第二心導管控制室保養心臟血管X光機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失火犯行,辯稱:依據證人陳火炎教授針對本案製作之「中國醫藥大學火災之研判報告」,臺中市消防局所作「UPS不斷電系統電氣因素引燃火警」之研判,排除「縱火」之證述,明顯錯誤,本案可能是多處之起火點,而多處之起火點一般即不能排除有縱火之可能性等語。經查:
一、本案起火原因係UPS不斷電系統電氣因素引燃火警:㈠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兒童
醫療大樓3樓機房於98年3月15日21時43分許發生火警,臺中市消防局獲報前往灌救,於同日22時42分撲滅,經臺中市消防局火災調查課人員4次到場勘查,關於起火處研判:⒈勘驗機房東、西側牆擺放計6台心導管影像處理伺服器等機櫃,西北側5、6號機櫃(正像攝影系統電源供給機櫃)均表面受熱未有燒損;另東側南起影像處理伺服器2號機櫃上方附近屋頂板裝置空調風箱底面金屬燒損變色最嚴重,且影像處理伺服器2號機櫃上、下層正面金屬門板遭燒損掉落,顯係影像處理伺服器2號機櫃燒損最為嚴重;又影像處理伺服器2號機櫃上層門板內側烤漆燒損扭曲變色最為嚴重,經復舊比對係為機櫃內裝置UPS不斷電系統處附近高度。經現場勘驗及臺中市消防局現場初步勘查紀錄資料研判,機房內東側通道處木箱上疊放紙箱(內存放病歷資料光碟片收納盒)等可燃物與2號機櫃內裝置UPS不斷電系統處附近高度相近,研判木箱上疊放之紙箱(內存放病歷資料光碟片收納盒)等可燃物係遭高溫輻射火流燒損後掉落高架地板上,引燃南側空調主機北側地板擺放4座塑膠置物箱及空調主機外殼金屬、夾層泡棉等可燃物,故認定機房南側空調主機北側面附近非為最先起火處。⒉依據臺中市消防局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到達時狀況,消防救災人員打開心導管控制室機房之房門時,發現機房內部濃煙瀰漫,門口前約1.5公尺附近之東側通道木箱處與空調主機通道地板上,有約40公分高度火舌燃燒;又經現場勘驗空調主機附近屋頂板受熱燻黑無燒損跡象,北側外殼金屬、夾層泡棉呈低處「V」型斜向燒損炭化殘跡,研判應係東側通道木箱上疊放紙箱(內存放病歷資料光碟片收納盒)等可燃物燒損後掉落高架地板上,再引燃空調主機北側地板上4座塑膠置物箱存放病歷、光碟可燃物,所造成二次燒損火流殘跡,故排除空調主機北側地板附近為另一獨立燒損火流。⒊勘驗機房東側牆排列南起影像處理伺服器2號機櫃內,裝置UPS不斷電系統附近燒損最為嚴重,機櫃上、下層正面金屬門板遭燒損掉落,經復舊比對上層門板內側烤漆,為機櫃內裝置UPS不斷電系統高度處附近燒損扭曲變色最為嚴重,門板外側烤漆受熱變色較完好,且影像處理伺服器1號、3號機櫃內部裝置設備外側及金屬門板均向影像處理伺服器2號機櫃處受熱燒損狀,故認係東側牆排列影像處理伺服器2號機櫃內部為起火處。⒋勘驗機房內東側排列影像處理伺服器2號機櫃上方附近,水泥屋頂板裝置空調風箱底面金屬燒損變色嚴重,該機櫃由上而下算起第四層裝置UPS不斷電系統燒損嚴重,機櫃內後側金屬烤漆為UPS高度處「V」型燒損變色狀,及第三層裝置可拉式電腦盤底面亦以靠近UPS位置處燒損變色較嚴重,呈現2號機櫃由上而下算起第四層裝置UPS不斷電系統附近燒損火流殘跡。故可研判本件起火處為3樓第二心導管控制室機房東側排列影像處理伺服器2號機櫃,內部由上而下算起第四層裝置UPS不斷電系統附近為起火處。而⒈平常進入3樓心導管手術室,於南、北側通道大門處,需刷卡或輸入門禁密碼始得通行,經查核刷卡管制帳號清冊,未發現有異常現象,研判人為侵入縱火之起火原因可排除。⒉經現場勘驗及分析研判認係3樓第二心導管控制室機房內,影像處理伺服器2號機櫃內部裝置為最先起火燒損,應屬一般單純火警案件,因心導管控制室為門禁管制區,因此倘如有人為縱火應找無門禁管制,或尋找易燃物縱火;又依據臺中市消防局初步勘查現場蒐證採樣,影像處理伺服器2號機櫃前高架地板下方處燒損水泥地板、碳化殘餘物,及機房南側處空調主機北側高架地板上碳化殘餘物,送內政部消防署鑑析結果,均未檢出石油系促燃劑成分。勘驗機房東側排列影像處理伺服器2號機櫃,內部UPS不斷電系統附近最先起火,高溫輻射火流延燒正面通道附近木箱上疊放紙箱(存放病歷資料光碟片收納盒)等可燃物掉落地板上,引燃南側空調主機北側地板上4座塑膠置物箱,呈現二次燒損火流殘跡,因此可排除為二處不連貫起火處,研判人為侵入縱火之起火原因可排除。⒊勘驗機房內靠東側牆影像處理伺服器2號機櫃為關機狀態,上、下層正面金屬門板關閉狀,機櫃內部曲上而下算起第四層裝置UPS不斷電系統附近最先起火燒損碳化嚴重,附近未發現使用蚊香或菸蒂等微小火源燒損跡象研判,遺留火種蓄熱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⒋依據醫院防災中心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資料顯示:於21時28分即已最先偵測火警訊號,經查心臟科醫師林宏先生筆錄供述表示:21時10分許曾進入第二心導管控制室,當時機房房門呈關閉狀,未發現異常現象;勘查機房內影像處理伺服器2號機櫃為內部裝置起火並輻射延燒,遺留微小火源需時間蓄熱悶燒,顯示起火燃燒時問,與微小火源蓄熱悶燒時問狀態不同研判,菸蒂等遺留火種蓄熱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⒌臺中市消防局初步勘查現場蒐證採樣3樓第二心導管控制室機房影像處理伺服器2號機櫃,內部由上而下算起第四層裝置UPS不斷電系統證物,經拆解鑑識內部,電路板、變壓器被燒殘存,二個12V鉛酸蓄電池燒熔碳化,UPS外殼固定螺絲亦以電瓶側燒損脫落較嚴重,二個12V鉛酸蓄電池並聯電源配線有高溫熔斷燒損跡象,其中一個蓄電池正極引接點電庄頭燒熔較完好,負極引接點電庄頭燒熔特別嚴重。⒍勘驗3樓第二心導管控制室機房門口旁電源總開關箱內,無熔絲開關呈現使用狀態未有跳脫,電源配線未有燒損跡象;電源總開關箱供電西側牆5、6號機櫃(正像攝影系統電源供給機櫃),由6號機櫃供電隔離變壓器,再接線供電東側牆1號機櫃(正像攝影系統)、2號機櫃(後側影像處理伺服器系統),由隔離變壓器連接2號機櫃電源配線以靠近2號機櫃附近絕緣被覆燒熔較嚴重,裸露銅線(花線)未有熔斷跡象;依送內政部消防署鑑驗證物,影像處理伺服器2號機櫃之UPS不斷電系統內,鉛酸蓄電池為長期充電狀態,照片顯示蓄電池燒熔碳化,負極引接點電庄頭燒熔變形特別嚴重研判,不排除影像處理伺服器2號機櫃內部山上而下算起第四層裝置UPS不斷電系統電氣因素引燃火警。⒎勘驗3樓第二心導管控制室機房東側影像處理伺服器2號機櫃,其內部設置從上層往下檢視,有三台散熱風扇、刀鋒式伺服器、儲存硬碟、SUN工作站、UPS不斷電系統、濾波器(Filter)等設備,火災後經鑑識發現可疑起火點UPS燒燬嚴重,包括控制機板、變壓器,尤其機具內部經剖析蓄電池引接點有嚴重燒熔現象。⒏UPS不斷電系統,其規格為輸入電壓AC220V、額定容量750VA;依照現場勘驗該系統承包商所提供系統設計書面資料顯示,UPS只供應散熱風扇以及SUN工作站,若就上述且正確,則UPS之額定容量是可符合足以供應所連接負載(Load)。⒐火警案發當日為假日且晚上,經承包商稱通常下班後只讓SUN工作站維持運作,其他系統皆由醫護或技術人員、於下班前做Shutdown,因此,當時整個UPS電力供應的Loading判斷是最小。⒑按理說此機櫃是為後側影像處理系統專用,其中UPS內附有電源監控軟體與不斷電系統共同搭配使用,以提升不斷電系統效能,SUN工作站在使用不斷電系統(UPS)時,可透過此軟體對不斷電系統(UPS)進行狀態掌握,以及對市電的穩定度與狀況做記錄與提供相關人員分析;另當市電中斷或蓄電池供電終止時可自動進行檔案儲存、系統關閉及關閉UPS等功能。新一代電源監控軟體,並具有UPS遠端監控軟體及UPS定時開關機等功能。為增加並完整發揮不斷電系統(UPS)的效能,一套適當的UPS監控軟體是必須的。一般使用者最需要知道的是市電輸入及蓄電池狀態是否正常,當市電異常且又未裝置電源監控軟體時,使用者若在現場仍可因不斷電系統(UPS)所提供的電源進行應對措施如儲存檔案、關閉系統等。但若市電異常,又未裝置監控軟體,且使用者又不在現場,當不斷電系統(UPS)蓄電池供電耗盡時,有形的損失有資料流失(個人電腦損失有限、網路工作站之損失無法計算),無形的損失是電腦與周邊設備內部元件損壞而造成產品壽命減短。據承包商轉述此UPS係利用RS-232通訊埠與作戰連結,透過軟體得知不斷電系統目前的電壓、電流、頻率、負載容量等,並且可設定UPS開關機時間與廣播功能。⒒目前市面上所販售不斷電系統,大多採用免加水、免保養的鉛酸蓄電池,此種電池是密封式的,其內部是糊狀物質,利用化學變化而產生能量。對一般消費者而言,此類電池除了具有易於使用與保養外,如須更換時,在市面上能夠容易取得相同電池產品。不斷電系統的供電來源是來自於內部的蓄電池放電;蓄電池老化的原因除了外部的環境因素之外,尚有內部化學變化所導致的電池老化,即使是將電池放置一旁,停滯不用,電池仍會出現此老化狀況;就一般經驗而言,蓄電池的使用壽命為2-3年,定期對蓄電池充放電是保養電池非常重要的工作。
據本案承包廠商提供UPS作業手冊,載明UPS蓄電池建議三年應做更換,但據悉該影像處理系統建置已屆三年,且UPS內部蓄電池未曾做更換。⒓綜合上述以起火處回推起火原因,合理懷疑影像處理伺服器2號機櫃內相關設備故障引起火災機率明顯,且經檢視能足以引起火源具研析以UPS可能性較高,又檢視災後證物(UPS)燒燬情形及鑑驗結果,研判不排除蓄電池老化或充放電控制電路故障,造成不明連續大量電流充電導致蓄電池燒燬引燃火警等情,有臺中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1份(含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消防系統明細報表、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商業火災保險單、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門禁管制表、保養記錄單、維修記錄單、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臺中市消防局第三大隊文昌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談話筆錄)附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172號㈠卷第1頁至第64頁)。又臺中市消防局將上開不斷電系統(UPS),送請內政部消防署鑑定,經拆解檢視發現不斷電系統位於蓄電池側之其中1條導線與機殼有燒熔黏結情形,另蓄電池外側之LH及RH電極接線端子有燒熔脫落情形。比對蓄電池LH及RH接線端子燒損情形,其中LH端子僅係由電極柱燒熔脫落,然仍保有原端子之完整外型,而RH端子除燒熔脫落外,端子本體圓形環之內圈及外圈皆有局部嚴重燒熔變形情形,鑑定結果為:「⑴導線與機殼燒熔黏之標示熔痕A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⑵經比對蓄電池LH及RH電極燒熔脫落之接線端子,其中RH端子本體圓形環之內圈及外圈具有局部嚴重燒熔變形特徵。」,有內政部警政署98年3月19日鑑定案件編號第981039號火災證物鑑定報告書1份(含證物鑑定照相用紙)附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172㈠卷第65頁至第77頁)。而臺中市消防局將機櫃2前高架地板下方處燒損水泥地板及碳化物(標示牌2)、空調主機北側高架地板上碳化殘餘物(標示牌3)送請內政部消防署鑑定是否含有可燃性促燃劑,經內政部消防署以靜態式頂空濃縮法處理後所得之萃取液,注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均未檢出石油系促燃劑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98年3月19日鑑定案件編號第982041號火災證物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172號卷㈠第77頁),足認本案起火處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兒童醫療大樓3樓第二心導管控制室機房東側影像處理伺服器2號機櫃,內部由上而下算起第四層裝置UPS不斷電系統附近為起火處,起火原因為電氣因素引燃火警。
㈡證人即本案火災鑑定委員楊煥榮於98年10月12日偵查時具結
證稱:「問:本件鑑定結論為何?答:電氣因素引燃。」、「問:是不斷電系統ups的部分?答:是。」、「問:是ups的電池所引燃?答:對。」、「問:判斷依據為何?答:因為依據火流就從那邊燃燒出來的。我們現場有採集燒存的證物送消防署,蓄電池的樁頭燒熔,在照片9、10(下面編碼71頁)火流從這邊先開始燃燒出來的。」、「問:你剛才說的電氣因素為何?答:電瓶的使用,我們看證據由內部燒出來,而不是從外面燒進去,如果從外面燒進去,不會這樣,因為它是有一個包裝的盒子存在。」、「問:是不是不排除因電池沒有更換?答:我們是依據燒的火流找到起火處,就是這個電瓶。」、「問:有無可能該機器的電瓶以你的其他部分造成的起火?答:照片第67。就是ups的部分機櫃的後面有一個『v』字型造成的火流,就是一個很明顯的證據。對照照片78,清理過後,可以看得到機櫃的後面在ups的高度後面有燒損,ups這層上面的電腦的拉櫃的裡面有受熱燒損,等於是從第四層也就是ups這層開始燃燒。」、「問:鑑定書結果第三大點的第12小點,起火原因合理懷疑是2號機框相關設備故障引起火災機率明顯是否如此?答:這是台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大家討論的結論。」、「問:這點又說到起火源,以ups可能性較高?答:對。因為證據就是如此。」、「問:此點又研判不排除蓄電池老化或充放電控制電路故障,造成不明連續大量電流充電導致蓄電池燒燬引燃火警?答:這是我們鑑定委員會大家共同討論的結論。」(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172號㈢卷第3頁至第4頁)、證人戴佳坦即本案火災鑑定委員於98年12月18日偵查時亦具結證稱:「問:台中市政府函文本件的火災會議紀錄關於你發言的部分,是否會議當時內容相同?(提示)答:是。」、「問:當時你做這樣的判斷的依據?答:鑑定委員是合議制,我是電器方面的,消防署在鑑定前會行前的說明,把現場燒燬的情形、判斷起火處、起火點的初步看法給我們鑑定委員知道,接著我們到現場,鑑定報告寫的很清楚,到現場去看到的焦點都是在機櫃是起火點,起火點不是我們鑑定委員判斷的,機櫃著火,大家的焦點都在機櫃,電器引燃火災的因素非常多樣,我發言是因為我們的焦點都在這個機櫃,認定都是在機櫃本身,判斷起火處在UPS,後來以消防署鑑定照片去看整個燒熔的情形,寫出我的看法。整個燒熔情形鑑定報告有寫的非常情形,從UPS起火這種案件不是很多,但是也有可能發生,本件電器因素引起的可能性高,如果以消防署的鑑識的結果、判定把焦點放在UPS系統的話,那也不無可能造成火災。」、「問:以消防署將焦點放在UPS為前提,你如何認為本件有可能是UPS起火?答:以UPS本身整個燒熔的現象,我們也有問過他們公司的人員,我們也有看機器的手冊,電壓大概是220,750VA,那天火災時我記得是假日,那個能夠使用到的負載那時的負荷量應該是最小,雖然負荷不見得與UPS的超載會有相關,但是就UPS本身,如果判定是UPS本身燒熔的話,而且以電池燒熔的情形來看,那個鉛酸電池就是原兇,這是我的想法,我報告中有寫不排除而且是合理的懷疑,先前條件必須是消防署鑑定起火點在UPS的前提下。」(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172號㈢卷第144頁)、證人朱少龍於同日偵查時亦具結證稱:「問:本件起火點是在二號機櫃的UPS?答:是。」、「問:如何認定?答:根據現場燃燒的火流和物品燒損的程度的比較所得的結論。」、「問:當時有將電池送到消防署鑑識?答:對。」、「問:鑑識電池的部分結論為何?答:UPS拆開後有兩個12伏特的電池,把2個電池串連起來使用,電池有兩個接線的位置,左邊一個、右邊一個,各有一個接線的端點,兩個電池的中問是串連的,各一邊的端點有接線出來都有燒熔、脫落的情形。但是左邊這個端點燒熔後,端子仍保持原來的形狀,右邊這個脫落後,呈現中間有變形、變薄燒熔的特殊情形,一般UPS是很小的裝置,如果有受到外力的火燒,燃燒條件應該一樣,不應該出現會有像這樣右邊一邊異常的情形,另外還有一條UPS端點的引接線有短路痕的產生。」、「問:所以本件火災起火點是在UPS的電池的上面?答:對,電池的位置。」、「問:本件是經過到場的委員一致通過的鑑定結論?答:對,我補充結論是電器因素造成火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172號卷第147頁至第148頁)、證人陳信堂即本案火災鑑定委員於99年1月29日偵查時具結證稱:「問:98年3月15日中國醫院火災你有參與鑑定?答:有。」、「問:你鑑定後的看法如何?(提示發言紀錄)答:對。那個應是機器引起的火災,因為那個電器接點有明額的變形。」、「問:你紀錄上所載是UPS的附近為起火處?答:對。」、「問:也就是UPS不斷電系統引起火災?答:應該是這樣,我的推斷是這樣。」、「問:你如何推斷?答因為電器引起的火災有好幾種,第一種是過載,第二種是短路,它那個狀況應該是過載,可能性比較高,也就是不能排除是過載造成的可能性。」、「問:你如何判斷是過載?答:因為過載的話線路會發熱,也就是電流太大。大概這樣就可以看出它的狀況。」、「問:本件如何看出線路有發熱的狀況?答:從機器的本身就可以看出來有發熱的狀況,例如塑膠有變形的情形。有燒掉有臭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61號卷第7頁),均具結指證本案起火原因係UPS不斷電系統電氣因素引燃火警。
㈢被告所提出之陳火炎「中國醫藥大學火災之研判報告」結論
雖載:「台中市消防局所作研判之起火處與起火原因均屬錯誤,由於機櫃2之燃燒,其與木箱上方紙箱之燃燒、空調機及冷卻器之燃燒、機櫃1外蓋之燃燒均無法連結,且機櫃2之燃燒依上述二已證明是由其外部下方先行燃燒之結果,因此顯示有可能是多處之起火點,而多處之起火點一般即不能排除有縱火的可能性,加上心導管三之門禁在火災前並無管制之資料,因此台中市消防局研判排除縱火應屬不適宜。」(見本院99年度易字第756號㈠卷第176頁至第177頁),惟證人陳火炎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檢察官問:本件你是何時接受辯護人的委託?答:大概是今年年初。」、「檢察官:
問本案你所出具的研判報告是否是你個人所出具?答:是。」、「檢察官問:本件接受委託有無報酬?答:有。」、「檢察官問:本件你所依據為完成報告之基本資料為何?答:我主要是根據辯護人提供給我的本案消防局的火災調查報告書面資料。」、「檢察官問:本件你有無到現場履勘?答:沒有。」、「檢察官問:就你剛剛所言你是否因為不知道現場掉落物的情況所以無法研判輻射的情況?答:是。因為消防局並未提供現場掉落物的內容及範圍照片。」、「檢察官問:本件你的鑑定依據是否沒有參照火場當時未清理的照片(提示本院卷第242頁99年9月8日告訴人告訴理由狀證二上方照片)?答:沒有。這張照片是在我製作研判報告之後才提出的。」(見本院99年度易字第756號㈠卷第267頁背面至第268頁背面),是證人陳火炎既受被告辯護人委託接受報酬撰寫火災報告,職責所繫,其報告有無偏頗,已有疑義?況證人陳火炎自承並未履勘火災現場,亦未參考現場掉落物的內容及範圍照片,陳火炎上開報告個人所作成之結論,已難採信。又證人陳信堂即本案火災鑑定委員於99年1月29日偵查時具結證稱:「問:你確定那天火災起火點就是在UPS不斷電系統,一個地方而已?答:這個可以確定起火點是在UPS不斷電系統,一般有放火案件應該起火點有好幾個,本件起火點只有一個;應該沒有什麼疑慮。這是以當日看的狀況。」、「問:這個鑑定你有無到現場去?答:我就是去現場看的,我也有去檢查開關。」(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61號卷第7頁),是被告辯稱:本案可能是多處之起火點,而多處之起火點一般即不能排除有縱火之可能性云云,不足採信。
二、本案被告並未違反更換UPS不斷電系統電池之注意義務:㈠證人楊煥榮即本案火災鑑定委員雖於98年7月24日偵查時具
結證稱:「問:UPS電系統的電池,3年就要更換?答:我有問奇異公司,他們說保固期是3年。」、「問:本件電池是3年屆期沒有更換?答:應該是裝置超過3年,但是要報請衛生局核准,而衛生局核准的日期使用不到沒有超過3年,但是建購操作使用已經超過3年,當時他們是這樣跟我們說。」、「問:如果已經建置機器,但是沒有使用機器,電池也是會老化?答:是。」、「問:如果沒有使用超過3年電池也應該更換?答:對,我們查詢,他們也是這樣說。」(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2172號㈠卷第144頁至第145頁)、證人王硯昭即奇異公司工程人員於98年8月20日偵查時具結證稱:「問:電池是不是3年要更換?答:原廠的手冊是建議3年要更換。」(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9年度他字第2172號㈡卷第4頁),惟依卷附直立式不斷電系統中文繁體用戶手冊所載:「UPS電池的壽命取決於使用方法和環境。考慮每3年更換電池。」、(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2172號㈡卷第220頁)、英文用戶手冊則載:「Typicalbatterylife:3-6years,dependingonnumberofdischargecyclesandambienttemperaure」(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274頁背面),顯見UPS電池的壽命取決於使用方法和環境,有3至6年的壽命,用戶手冊僅是提醒用戶考慮每3年更換電池,並非每3年一定要更換電池,此情核與證人楊繼興即奇異公司工程人員於本院99年8月2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問:上述本案機具的裝機保養使用手冊上,針對UPS電池壽命的使用是如何規範?答:原廠附的英文使用手冊上是記載建議3到6年考慮更換,也就是實際上是否需要更換,需依我前述具體檢測的情形作決定。」、「問:你的保養維修經驗UPS電池最長使用年限為何?答:我們的經驗都是到了約五年,就算電池狀況還不錯,我們也會把它換掉,所以也不知道最長使用年限是多久。」相符。是公訴意旨認被告逾3年未更換UPS不斷電系統中之電池,即有過失等語,容有誤會。
㈡證人楊繼興即奇異公司工程人員於本院99年8月2日審理時
另具結證稱:「法官問:檢查UPS不斷電系統電池時,如何發現有異常或者是電池壽命屆至的問題?答:醫院的醫檢人員使用心導管X光機時,他們進入心導管室的機房時,一開機時若UPS系統有問題時,UPS的機器本身就會發生警告的嗶嗶聲,若是沒有發出嗶嗶聲,就表示機器是正常的。」、「法官問:三個月定期保養一次的標準流程手續有哪些,又針對電池部分有哪些標準流程要做?答:UPS有壹個檢測的系統,我們保養時會開機從電腦螢幕上進入這個系統,若有問題的話電腦螢幕會顯示出異常的訊息,例如會顯示電池還有多少的負載電量,比如說新的電池電力百分之百,依據我保養的經驗,壹個電池使用約五年後,我就會把UPS的電池更換,至於使用約三年多的電池,一般電力的負載還有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也就是說在一般正常的情況下,使用三年多的電池並不需要更換,一般我們是約五年左右才會更換電池。我是畢業於逢甲大學電子工程系,奇異公司在大陸有設人員培訓中心,我跟被告都有去過大陸的培訓中心,就本案心導管X光機(包含UPS不斷電系統)接受約二週的訓練,而且奇異公司就心導管X光機隨機有發給我們維修人員裝機及維修手冊。就UPS不斷電系統電池的檢測部分,第一個就是如前述先開機進入檢測系統,看系統有無出現異常的訊息,若是電池蓄電量不足(大約是低於百分之二十左右),螢幕就會顯示UPS的電池有問題,請通知維修人員到場處理,這部分是醫院人員在使用時也一樣會出現的螢幕畫面。我們維修人員開機進入UPS檢測系統後,若是沒有問題,就會進一步進入系統內檢查電池的效能,電腦內裝有自我檢測程式,會顯示出電池當時的效能還有多少,依我們的標準,大概是效能顯示剩下百分之四、五十左右我們就會考慮更換電池,一般的情形大概就是使用約五年左右會剩下這樣的效能情形。」、「辯護人問:你剛說當UPS發生異常狀況時使用者會發現,使用者看到的是否如本院卷第91頁所顯示的畫面情形?答:是。
」、「辯護人問:當這個畫面出現時機器是否還能操作?答:還是可以。」、「辯護人問:這畫面會不會繼續彈跳出來?答:會。」、「辯護人問:你剛說工程師到現場會使用一套系統來檢查?答:是用POWERCHUTE軟體程式。」、「辯護人問:提示本院卷第92頁螢幕畫面,是否就你上述軟體的畫面?」、「答:是。」、「辯護人問:這張畫面上面有無顯示出來電池的效能如何觀察?答:可以,我們執行這套POWERCHUTE自我檢測程式時,畫面會顯示UPS自我測試通過,畫面右側又會顯示出UPS電池電量多少以及輸出的電壓多少,若有異常就會顯示出異常的訊息,而不會顯示自我檢測通過的畫面。」、「辯護人問:從這個畫面可否看出UPS的溫度是多少?答:可以,從左下側UPSTEMP就會顯示出UPS的溫度。」(見本院99年度易字第756號㈠卷第126頁第128頁),核與證人王硯昭於98年8月20日偵查時具結證稱:「電池有自我檢斷的程式可以知道它是不是正常。」相符(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2172號㈡卷第4頁),並有UPS不斷電系統電池檢測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99年度易字第756號卷第35頁至第40頁),顯見UPS不斷電系統設有電池之自我檢測功能,可透過螢幕燈號及監控軟體得知電池是否應該更換。而證人張聰仁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操作人員於98年12月4日偵查時具結證稱:
「問:你開機時有無看過開機後,電池有異常的畫面?答:沒有」、「問:你們有無跟奇異反應過電池可能老化要更換?答:我的部分是沒有。」(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他字第2172號㈢卷第128頁),證人楊繼興即奇異公司工程人員於本院99年8月2日審理時亦具結證稱:「問:本案發生後公司內部有無檢討本案被告或其他工程師就維修保養UPS不斷電系統的工作有何疏失之處?答:公司事後有開會檢討並有調出被告就本案機器的保養工單及維修工單,被告在上面的記載勾選情形都符合規定,看不出有疏漏的情形。」(見本院99年度易字第756號㈠卷第127頁),並有被告98年1月22日、同年1月23日保養紀錄單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172號㈡卷第153頁背面),該保養紀錄單上被告於定期保養檢查表中系統內置不斷電系統確有檢查打勾,並經客戶簽名確認。被告既依正常程序維修保養UPS不斷電系統,未發現電池有需更換之情形,客戶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亦未反應有電池老化需更換之問題,自難認被告未更換UPS不斷電系統電池,有違一般維修人員之注意義務。
陸、綜上所述,被告並未違反更換UPS不斷電系統電池之注意義務,本件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復不足以證明被告確實有應注意而未注意始致生本件火災之犯行。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犯行,本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