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397號聲請人 方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浩全 、 周思吟 、 周慶隆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吳浩全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397號聲請人 方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浩全 、 周思吟 、 周慶隆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吳浩全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