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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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4885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非訟代理人 華祥 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温思政 (原名: 溫思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