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052號債權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弘大興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治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百分之二計算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