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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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乙○○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丙○○、丁○○、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1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117,1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