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817號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彭康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彭康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敘明彭康洲為連帶保證人)。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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