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813號債權人育仁藝術林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大 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積欠管理費起迄日為何?因請求標的起迄日(
106年4月至107年2月)與請求原因事實(106年1月至107年3月)與管理費未繳名冊之未繳月份(106年4月至107年3月)三者不一致。
㈡利息起算日自「起訴書送達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請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㈢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委會規約全部之影本。
㈣提出社區之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㈤提出門牌臺中市○區○○街○號3樓之第一類建物謄本暨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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