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56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吳秉程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債權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