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44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郭至平 相對人 王瓊儀
鄭珍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鄭珍玲、第三人 劉茂淋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向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8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1月8日至142年1月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鄭珍玲、第三人 鄭茂淋 於①92年1月10日②92年4
月10日③92年4月10日向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①2,000,000元②2,200,000元③68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均至112年1月10日止,如擔保物被查封,經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仍不補正者,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鄭珍玲對本件擔保物之權利範圍,於101年3月5日遭其他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予以查封,經函催相對人清償借款竟未獲置理,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尚欠本金①1,325,052元②1,424,612元③421,14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部分權利範圍,已於95年1月26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王瓊儀(登記原因:買賣),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存證信函、增補條款契約書、輔助勞工建購修繕住宅貨款增補條款約定書、借款總約定書等影本各1件、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等影本各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㈢原權利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改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95年11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500476730號函准予照辦,併此敍明。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34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149-1│建│96.12│全部│├──┴───┴────┴───┴───┴─┴────┴──┤│相對人王瓊儀、鄭珍玲權利範圍各2分之1│└─────────────────────────────┘┌──────────────────────────────────────────┐│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34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9│台南市東區裕│台南市東│3層樓房R│48│48│48│18│16│平│RC造│17│平│全│││84│平一街18○號○區○○段│C造│.6│.6│.6│.6│4.│方││.3│方││││││149-1地││0│0│0│0│40│公││9│公││││││號│││││││尺│││尺│部│├──┴─┴──────┴────┴────┴─┴─┴─┴─┴─┴─┴──┴─┴─┴─┤│相對人王瓊儀、鄭珍玲權利範圍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