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張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榮進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81萬7,
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提出本件起訴狀具狀人處僅以文字處理機表明姓名,並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尚未符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之規定,亦應於上開同一期間一併補正,逾期未補,仍駁其訴;均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