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原侵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侵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佳文選任辯護人蘇亦洵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386、19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傷害、強制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恐嚇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恐嚇取財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4年8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押票等件可憑。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洪瑞隆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