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370號債權人 戴秀蘭 債務人 黃昭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肆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 陳裕龍 之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昭陽、陳裕龍等兩人發給支付命令,惟就陳裕龍部分並未載明其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通知債權人應於七日內補提債務人陳裕龍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則該債務人是否尚生存、當事人能力有無欠缺、有無應於外國送達而不得發支付命令等情事,即無從得知,難認債權人已盡釋明之責,故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0370號│├──┬───┬─────┬─────┬──────┬───┤│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利息起算日│背書人││││(新台幣)││││├──┼───┼─────┼─────┼──────┼───┤│001│黃昭陽│744,800元│GB0000000│103年7月4日│陳裕龍│├──┼───┼─────┼─────┼──────┼───┤│002│黃昭陽│158,000元│GB0000000│103年7月16日│陳裕龍│├──┼───┼─────┼─────┼──────┼───┤│003│黃昭陽│394,700元│GB0000000│103年6月9日│陳裕龍│├──┼───┼─────┼─────┼──────┼───┤│004│黃昭陽│398,000元│GB0000000│103年6月3日│陳裕龍│├──┼───┼─────┼─────┼──────┼───┤│005│黃昭陽│414,000元│GB0000000│103年6月12日│陳裕龍│├──┼───┼─────┼─────┼──────┼───┤│006│黃昭陽│644,500元│GB0000000│103年7月11日│陳裕龍│└──┴───┴─────┴─────┴──────┴───┘